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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2015-10-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金会项目的管理,规范基金会项目的开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项目是指遵照基金会宗旨,在开展济困、扶贫、赈灾、救济、助残、助学等方面开展的公益慈善项目。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一)基金会根据宗旨自主发起设立的项目; 

(二)根据捐赠人意愿,由基金会发起或与捐赠人共同发起设立的项目; 

(三)与第三方合作发起设立的项目。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法人组织及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开展的公益慈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公益慈善项目进行规划、策划、组织、管理。 

(一)制订基金会项目年度计划; 

(二)策划、实施公益慈善项目,跟踪、检查项目进展,开展项目总结评估。 

第五条 基金会项目立项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确保选择合作方的合理性。 

第六条 项目立项需提供《项目立项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背景、政治意义和社会影响; 

(二)前期调研及可行性分析; 

(三)项目名称及项目宗旨; 

(四)项目组织结构; 

(五)项目受益对象、人数、范围及预期效果; 

(六)项目实施计划; 

(七)项目预算(含项目资金来源及数额); 

(八)项目起止时间; 

(九)项目监督; 

(十)项目评估等。 

第七条 立项程序 

(一)立项申请。立项材料齐备后,由经办人提出立项申请报告,经秘书长同意后填写《项目申请书》。 

(二)立项审批。所有材料齐备后,由秘书处提交审批。 

(三)根据集团公司党委要求实施的,未纳入年度捐助计划且金额低于200万(不含)的赈灾等突发性紧急捐赠,鉴于时效性,经理事长和秘书长协商一致,可先借助电话、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通讯方式征询理事会理事意见,三分之二以上(含)的理事同意后,由秘书处先办理,捐赠完成后补充基金会理事会追加立项,在下次理事会会议召开时再通报相关情况。 

第八条 项目立项后,如发生重大变化(如受益对象或项目发生变更),应重新报秘书处审批。 

第九条 项目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经秘书长同意后可暂停或终止立项,并妥善处理已发生的费用及捐赠财产。 

第十条 凡获得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应建立项目档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秘书处指定专人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受益人按预期受益,项目签署协议的,应确保按照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预算制。项目合作方负责制定项目执行计划与预算,秘书处负责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合作方定期总结项目阶段性工作,并向秘书处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成效。 

第十四条 项目要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做出年度计划和年度总结,及时公布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参与人员须严格遵守项目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传播项目保密内容;不得泄露未经批准公示的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评估报告。 

第四章 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由基金会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来源为基金会自有资金。 

第十八条 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根据协议、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提交项目请款报告,保证项目资金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合作方应遵守基金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信息公开等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有捐赠协议的按捐赠协议处理;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受益人可与捐赠人就项目终止后有关剩余财产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没有捐赠协议的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跟踪监督机制。秘书处要采取抽查回访、调研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基金会相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项后,如有必要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项目评估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效果和社会效果评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评估,并据此出具评估报告。 

第六章 项目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应当终止: 

(一)项目已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项目无法按照约定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项目发生变更、合并的; 

(四)项目成员有损害基金会声誉的行为,或借基金会名义开展违法活动的; 

(五)项目执行有悖于基金会宗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如因违反《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规定,导致项目资金遭受损失的,基金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项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项目立项的资金用途用于相同或相近的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约定处理的,由理事会决定用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项后,不得再以基金会或项目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七章 项目档案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归类建档,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二十九条 项目档案应包括:所有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正式文件及有必要保存的非正式文件,例如项目文件、财务文件、会议记录、传播文件、项目影像资料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2015年10月26日基金会第届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执行 

附件: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项目申请表

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项目申请表

项目申请方:

项目名称 

  

服务领域 

□乡村振兴   □济困      □扶老   

□救孤       □助残      □教育   

□科学研究   □文化艺术  □医疗卫生 

□体育       □生态环境   

□救助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其他 

项目计划服务省份 

  

捐赠金额 

(以元为单位) 

受捐方 

(填写单位全称,需与捐赠协议书保持一致) 

项目其他参与方(若有) 

(填写单位全称,需与捐赠协议书保持一致) 

项目计划执行时长 

(以年为单位) 

项目计划受益人数 

户数: 

人数: 

项目 

实施 

背景 

  

项目 

实施 

计划 

  

项目 

预期 

成效 

  

项目 

审批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