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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娃投资保障型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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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伤害保险
商务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或境外商务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若保险合同设有每一意外事故的总给付限额的,保险人对各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事故中累计所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一意外事故的总给付限额。 1.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或境外商务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或境外商务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母婴安心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分娩或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的,连带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身故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妊娠满28周及以上,在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设有妇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期间因分娩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在上述第(三)项约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连带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计划生育手术安心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条 例规定,有资格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手术日内进行的单次计划生育手术,发生手术意外、医疗事故或并发症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因手术意外,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附《医疗事故保险金分级给付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医疗事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并发症的,无论其投保多少份本保险,保险人仅按下列约定给付并发症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发生一项以上并发症时,保险人给付各项并发症保险金之和。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烧伤及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 第(二)款至第(四)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10%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的10%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此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五)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跆拳道运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包括基本保障和特别保障两部分 ,在投保基本保障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选择投保特别保障。 一、基本保障 二、特别保障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年度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入客运航班班机舱门,在机舱内遭受意外伤害时,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 第(二)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比例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致身故、残疾、烧伤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 第(二)款至第(四)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烧伤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不超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20%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五)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车(船)票乘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从事合法客运的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轮渡、电车、缆车、地铁、城市轻轨等商业运营的交通工具,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 第(二)款至第(四)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不超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20%。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以90日为限。 (五)以上各项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病员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意外伤害/医疗意外、医疗事故、医疗手术麻醉意外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名的就诊、治疗的医院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医疗意外所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名的就诊、治疗的医院内发生医疗事故,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附《医疗事故保险金分级给付表》(《给付表二》)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医疗事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名的就诊、治疗的医院首次施行医疗手术时发生麻醉意外,并自意外发生之日起2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医疗手术麻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中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 投保人从以下两项保障中任选一项。 一、意外伤害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骨折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项,同时生存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者,保险人按《给付表一》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本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或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对应于《给付表一》所列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领取本条 第(二)项约定的残疾保险金后,又因同一原因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后至一年内身故的,保险人再按保险单上所载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认定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骨折类别与给付比例对应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骨折类型及骨折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骨折保险金额给付骨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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