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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小词典-( B )
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
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保险价值可由三种方法确定: (1)依市价变动,(2)依 双方当事人约定,(3)依法律规定。 在有些保险中,可由法律明文规定保险价值的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
又称"保额",指保险合同双发当事人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的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负责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财产保险的金额可以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重置、重建价格或估计等方法来确定。人 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缴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的,因为人的生命价值很难有客观标准。
保险单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顶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顶立的证明。但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保险单的签发,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就成立,即使尚未签发保险单,保 险人也应负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出立保险单为合同生效条件的除外。
保险金额
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
       指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承保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 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保险合同除了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保险合同目的的保障性。保险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最佳经济补偿手段。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的安定构成了巨大的威胁,人 们总是千方百计地想把由于自然灾害和以外事故带来的风险(或者不幸)转嫁出去或者限制在最小限度,而保险则迎合了这种需要。通过签定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希望在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其经济损失时,由 保险人给予赔偿。对保险人来说,则是通过收取保险费,积累保险基金,保障投保人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生产或生活上的安定。
(2)保险合同客体的独特性。合同的客体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合同的客体,无外乎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三种,如买卖合同中双方所买卖的物。而 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两大类。在前一类合同中,其客体是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在后一类合同中,其客体则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如死亡保险是以认得生命为合同标的的,如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收益人可以领取保险金;如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尚生存,保险合同即终止。
(3)保险合同对价的悬殊性。一般合同都充分体现了等价的原则。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就要付给相应的代价。但是,保险合同则不然,投 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与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后所承担赔偿的经济损失相比是微乎其微的,因而保险合同是对价悬殊的合同。
(4)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不同时性。在一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负义务,任何一方在履行自己的义务之前,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者除外)。只 有双方都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以后才能达到定立合同的目的。但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后即负有按约交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的最基本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则不一定在每一个保险合同中都须履行( 人身保险中有例外)。
保险基金
    指为了补偿意外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因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等引起的经济需要而建立的专用基金。在现代社会里,保险基金一般有四种形式:
   (1)集中的国家财政后备基金。该基金是国家预算中设置的一种货币资金,专门用于应付意外支出和国民经济计划中的特殊需要,如特大自然灾害的救济、外敌入侵、国 民经济计划的失误等。
   (2)专业保险组织的保险基金,即由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组织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办法来筹集保险基金,用于补偿保险单位和个人遭受灾害事故的损失或到期给付保险金。
   (3)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作为国家的一项社会政策,旨在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失业、灾难和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有 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力。社会保障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
   (4)自保基金,即由经济单位自己筹集保险基金,自行补偿灾害事故损失。国外有专业自保公司自行筹集资金,补偿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损失;我国有"安全生产保证基金",通 过该基金的设置,实行行业自保,如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设置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即属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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