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网站地图
创新人保
新闻中心
产品视窗
客户服务
保险知识
和谐人保
集团内网
产品视窗  
产品目录
新品推荐

按产品关键字


金娃投资保障型意外伤害保险


人保财险-电子商务(旅游)产品
产品目录  
 工程保险
地铁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
主险 一、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除外责任(包括本部分 的除外责任和总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对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保险人亦可负责赔偿。 3.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附加条 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3.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人民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地铁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
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除外责任(包括本部分 的除外责任和总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对经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保险人亦可负责赔偿。 3.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附加条 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3.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人民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道路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
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除外责任(包括本部分 的除外责任和总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对经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保险人亦可负责赔偿。 3.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附加条 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3.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人民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或安装期间和施工场地内,由于下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击; (二)洪水、暴风、龙卷风、暴雨、破坏性地震、海啸、地面突然塌陷、突发性滑坡、崖崩、泥石流、雪灾、雹灾; (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四)升降机、行车、吊车、脚手架的倒塌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 (五)安装技术不善所引起的事故,并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 (六)超负荷、超电压、电弧、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引起的事故,并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二条 试车责任 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中注明,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保险单中列明的试车期和施工场地内由于试车所造成的安装设备本身的损失。 第三条 发生保险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安装工程一切险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保险责任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 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 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建筑工程一切险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保险责任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 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 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1页 共计1页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盟人保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相关链接

Copyright©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GROUP) OF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