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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保险市场
[ 2007-03-05 ]
第一节 保险市场概述
一、保险市场的概念
(一)保险市场的含义
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它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场所如保险交易所,也可以是所有实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在保险市场上,交易的对象是保险人为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提供的各种保险保障。
(二)保险市场构成要素
1.保险市场的主体
保险市场的主体是指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保险市场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以及充当供需双方媒介的中介方。保险市场就是由这些参与者缔结的各种交换关系的总和。
1)保险市场供给方。保险市场的供给方是指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如国有保险人、私营保险人、合营保险人、合作保险人、个人保险人。通常他们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认可并获准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组织。
2)保险市场的需求方。保险市场的需求方是指保险市场上所有现实的和潜在的保险商品的购买者,即各类投保人。根据保险消费者不同的需求特征,可以把保险市场的需求方划分为个人投保人、团体投保人、农村的投保人、城市投保人等。根据保险需求的层次还可以把保险市场的需求方划分为当前的投保人与未来的投保人等。
3)保险市场的中介方。保险市场的中介方既包括活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充当保险供需双方的媒介,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人也包括独立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外,以第三者身份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的公证、鉴定、理算、精算等事项的人。具体有保险代理人(或公司)、保险经纪人(或公司)、保险公估人(行)、保险律师、保险理算师、保险精算师、保险验船师等。
2.保险市场的客体
保险市场的客体是指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这个交易对象就是各类保险商品。这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
1)保险商品是一种无形商品。
2)保险商品是一种“非渴求商品”。
(3)保险商品的消费是一种隐型消费。
二、保险市场分类
   (一)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可将保险市场分为原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和自保市场。
   (二)按照业务性质分类
    可将保险市场分为财产保险市场和人身保险市场。
   (三)按照保险活动的空间分类
可将保险市场分为国内保险市场和国外保险市场。国内保险市场又可分为地区性的保险市场和全国性的保险市场。国外保险市场也可以分为区域性的国际保险市场和世界性的国际保险市场。
   (四)按照保险市场的模式分类
     主要有完全竞争模式、完全垄断模式、垄断竞争模式、寡头垄断模式。
  
第二节 保险市场体系
     一、保险市场供给
   (一)保险市场供给的含义
    保险市场供给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保险市场上的各家保险企业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保险市场供给可以用保险市场上的承保能力来表示,它是各个保险企业的承保能力的总和。
   (二)保险市场供给主体的组织形式
   保险市场供给主体的组织形式主要是
1.国营保险组织
2.私营保险组织
3.合营保险组织
4.合作保险组织
5.个人保险组织
6.行业自保组织
   (三)影响保险市场供给的因素
    保险市场供给是以保险市场需求为前提的。因此,保险市场需求是制约保险市场供给的基本因素。在存在保险市场需求的前提下,保险市场供给受到以下因素的制约:
 1.保险费率
 2.偿付能力
 3.互补品、替代品的价格
 4.保险技术
 5.市场的规范程度
 6.政府的监管
二、保险市场需求
(一)保险市场需求的含义
保险市场需求是指在特定时间内,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保险商品现实购买者和潜在购买者需求的总和。它是消费者对保险保障的需求量。
(二)保险市场需求的分类
    1.潜在的保险市场需求
    2.有效的保险市场需求
    3.合格有效的保险市场需求
    4.已渗透的保险市场需求
三、保险市场中介
保险市场中介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一)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人。一般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中介中,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
(二)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三)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独立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以第三者的身份,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本着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公证事项的人。包括保险调查人、保险鉴定人、保险理算人等。
 
第三节 中国保险市场
一、中国保险市场的形成
   (一)外商保险公司垄断时期的中国保险市场
    我国现代形式的保险是伴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而传入的。19世纪初,西方列强开始了对东方的经济侵略,外商保险公司作为保险资本输出与经济侵略的工具进入中国。
   (二)民族保险业开创与发展时期的我国保险市场
    外商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抢占及西方保险思想的影响,引起一些华商的起而仿效。1824年一广东富商在广州城内开设张宝顺行,兼营保险业务,这是华人经营保险的最早记载;1865年中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创立,打破了外商保险公司独占中国保险市场的一统天下局面,中国近代民族保险业正式诞生,1875年保险招商局的成立,中国较大规模的民族保险企业诞生;1886年,“仁和”、“济和”两保险公司合并为“仁济和”水火保险公司,资金达到100万两,雄厚的资金大大加强了其在保险市场上的实力和竞争能力,成为中国近代颇有影响的一家华商保险企业。以1875年保险招商局的创办为契机,中国民族保险业以后又相继成立了20多家水火险公司,并在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大发展中得以迅速发展。
二、新中国保险市场的初创
    新中国成立后,首先是对旧中国保险市场进行管理与整顿,紧接着是创立与发展人民保险事业。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挂牌开业,这标志着中国现代保险事业的创立,开创了中国保险的新纪元。保险市场上除传统的火险和运输险外,还积极开发新的险种,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建立了自己的分支机构,并逐步开展了各种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影响,1958年10月,国内保险业务被迫停办,直到1979年恢复。20年的中断,使大量的专业人员和宝贵资料散失,拉大了与国外保险同行的差距,给中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内保险业务得到恢复。
三、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及前景
(一)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
1.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多家竞争的市场格局已经初步形成
2.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潜力巨大
3.保险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保险监管力度加强
4.保险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
(二)我国保险市场的前景展望
我国保险业发展前景广阔,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体系正初步形成,这一体系将包含以下特征:
1.经营主体多元化。
2.运行机制市场化。
3.经营方式集约化。
4.政府监管法制化。
5.从业人员专业化。
6.行业发展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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